現(xiàn)代
信托已在傳統(tǒng)理念上,逐漸發(fā)展成為一種以資產為核心,以信用為基礎,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。根據我國現(xiàn)行《信托法》的規(guī)定,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
家族財富的管理、傳承和保護為目的,依托家族
財富成立一定規(guī)模的信托資產,委托給專業(yè)的金融機構,由金融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按委托人的意愿,根據商事活動的一般規(guī)則進行管理與處分,并將所得信托收益分配給家族成員的一種制度安排。
(二)家族信托的歷史沿革
家族信托在海外已有百年的發(fā)展歷史,
[英國公司年檢報稅問題]它起源于
英國中世紀的用益制(
Uses),最初只用于家庭財產的跨代移轉,目的在于規(guī)避當時封建法律對財產轉移所增加的種種限制與負擔。工業(yè)革命后,隨著個人資本的積累,信托的作用也由消極地規(guī)避法律轉變?yōu)樨敭a管理與資產增值等。英國的信托業(yè)有著濃厚的傳統(tǒng)民事色彩,主要以個人信托業(yè)務為主,如個人的財產管理及遺囑的執(zhí)行管理等,這也是家族信托的初級形式。17世紀以后,隨著英國移民潮涌入美國,信托制度也隨之被引入美國。在美國金融及資本市場逐漸建立與完善后,信托業(yè)在美國呈現(xiàn)了更為繁榮的景象。同時,家族信托在美國也得到了充分發(fā)展。其于19世紀未、20世紀初即鍍金年代來臨之初由一批富裕家庭創(chuàng)造,當時的家族信托因受美國相同的法律法規(guī)監(jiān)管,設立家族信托方式較為單一。在經歷了長達25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后(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),美國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為靈活,設立和運營家族信托也變得更加容易,富人更愿意以信托的方式實現(xiàn)其財富規(guī)劃和傳承的目標。
其中典型的例子是美國洛克菲勒家族,從
1934年開始為后人設立了一系列遺產信托,家族中有能力的人可以參與企業(yè)管理,憑自己的實力擔任一定的職務,家族大部分人則定期從信托基金獲得一筆生活保障金。遺產由管理機構進行專業(yè)管理,不受繼承人直接控制,繼承人無法隨意揮霍,同時信托基金所產生的收益或部分本金可以按遺囑規(guī)定定期支付給繼承人,以保障他們的生活。
當今時代,家族信托的功能已不僅旨在對家族資產的簡單管理與繼承。在一些流淌著家族血液的上市公司中,家族成員將信托制度與公司制度相互配合,并通過
設立信托的方式,以達到加強對上市公司有效控制的目的,因此家族信托在歐美發(fā)達國家,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。
在我國香港地區(qū),也不乏富豪選擇家族信托對家族企業(yè)進行有效管理的
成功案例。如長江實業(yè)(李嘉誠家族)、恒基地產(李兆基)、新鴻基地產(郭氏家族)、恒隆集團(陳啟宗)、英皇國際(楊受成)、大新銀行集團(王守業(yè))等均于多年前已成立并透過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。
作為亞洲首富的李嘉誠,
[開曼公司注冊]其通過復雜的信托關系的設立,實現(xiàn)了靈活調度和騰挪名下
2000 億港元資產的目的。如長江實業(yè),李嘉誠通過其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,建立了兩層信托關系,第一層關系由兩個信托及其對應的受托人組成。李嘉誠設立的兩個全權信托——The Li Ka-Shing Unity Discretionary Trust(下稱“DT1”)和另一全權信托(下稱“DT2”)是其整個信托控股架構的基礎。Li Ka-Shing Unity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(下稱“TDT1”)及Li Ka-Shing Unity Trustcorp Limited(下稱“TDT2”),分別為DT1和DT2的受托人。DT1及DT2的可能受益人包括李澤鉅、其妻子、子女及李澤楷。TDT1與TDT2 分別持有房產信托The Li ka-Shing Unity Trust(下稱“UT1”)的若干物業(yè),但上述全權信托在The Li ka-Shing Unity Trust中不持有任何股份及利益。UT1與其受托人Li Ka-Shing Unity Trustee Company Limited(下稱“TUT1”)組成了第二層信托關系,TUT1以UT1受托人的身份控制著其他公司,TUT1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長江實業(yè) 936,462,744股。為了達到對于信托的控制,上述信托基金都由李家父子擔任大股東的Li Ka-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控制。